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教育督导工作暂行规定》聘任的国家督学,长期在教育战线上工作,经验丰富,是教育战线的宝贵财富,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对于加强教育督导制度,更好地贯彻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现“两基”目标,加强基础教育工作,都是十分重要的。为此,除国家教育督导团根据国家教委工作安排,组织国家督学参加一些督导评估和调研活动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工作中亦要注意发挥在本地区的国家督学的作用。
一、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国家督学的身体情况,邀请国家督学参加以下活动:
1.根据国家教委统一安排组织的教育督导活动;
2.有关“两基”的督导检查与评估验收活动;
3.对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活动;
4.有关的专项督导与评估活动;
5.有关的专题调研活动;
6.有关教育督导与评估的科研活动;
7.有关教育与督导工作的会议;
8.多种形式的工作咨询活动,等等。
二、国家教委对从民主党派中央机关聘请的特约教育督导员(国家督学),除统一组织安排督导评估活动外,还根据需要安排他们到一些地方进行专项督导或调研活动;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他们参加有关的督导或调研活动。具体安排,由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联系。
三、为使国家督学能够了解所在地方的教育情况,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创造条件,给他们提供一些有关教育和督导工作方面的法规、文件和信息、资料。
四、国家督学应邀参加地方组织的督导评估、调查研究、科学研究和会议活动等,所需费用,由邀请单位负责。
五、国家督学应邀参加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应在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根据统一安排和要求进行工作。
国家督学应邀参加活动,请注意根据本人的健康状况,量力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