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1]4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及审批表,由各分局按照总局的统一格式自行打印,并认真做好审批表的编号备查工作。
二、填发《中国居民身份证明》时一式两份,一律用计算机开具,其中一份由各分局存档。 以上补充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