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政策性银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邮政储汇总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金融统计工作,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提供及时、准确和完整的数据信息,实现中央银行对金融信息采集和加工的“归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现将《按新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说明》、新的《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指标体系》、《金融机构统计指标体系》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与归属》印发给你们,望遵照行。
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1、按新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说明
2、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指标体系
3、金融机构统计指标体系
4、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与统一项目归属
附件1:按新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说明
一、实施对象
为便于信息的搜集与管理,从1997年起,在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和邮政储蓄(统称金融机构,不含中国人民银行,下同)等机构范围内实施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统计数据的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和邮政储汇总局按新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负责辖内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金融机构负责本系统内此项工作的落实。
二、报送要求
(一)报送频度。新统计指标报送的频度分为五日报、旬报、月报、季报和年报。五日报指标为现金、存放中央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清算汇票款、存放同业款项和各项存款,用来反映金融机构头寸情况。
五日报报送的机构范围: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和城市合作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的需要,适时扩大五日报报送机构的范围或改五日报为日报。
旬报报送的机构范围: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和城市合作银行。
月报报送的机构范围: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和金融机构。
季报、年报报送的机构范围:金融机构。
(二)报送方式。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分支行报送信息的内容和标准以附件3为准,按照附件3所列编码和统计指标按地区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信息的内容和标准以附件2为准,即按照附件2所列编码和统计指标上报。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邮政储汇总局和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和证券公司的统计信息由各总行(局、公司)收集汇总后按地区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农村信用合作社统计信息的报送工作,1997年仍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办理,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按新指标体系分地区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城市信用合作社、区域性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和证券公司的统计信息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收集并报省级分行汇总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
(三)信息通讯。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信息,各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信息的通讯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信息通讯的格式和要求已录入即将推广的统计软件中,金融机构信息通讯的格式和要求为标准文本文件,内容排为三列,第一列为地区编码,各金融机构可自定,第二列为统计指标,即附件3的统计编码,第三列为数值,无业务内容不反映。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信息应通过快通工程上报,各金融机构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的信息采取远程通讯方式。为提高信息通讯效率,便于今后信息交流与共享,采取远程通讯方式传输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统一配置HayesACCURATM288型号的智能型调制解调器。金融机构各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传输信息的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确定。
(四)报送时间五日报为逢五的次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分支行报送。
旬报报送时间:中国人民银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为旬后3日内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并同时报送所属省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政策性银行、国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和城市合作银行为旬后5日内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月报报送时间:中国人民银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和城市合作银行的报送时间为月后4日内,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月后6日内。
季报报送时间:中国人民银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和城市合作银行为季后13日内,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季后15日内。
年报报送时间: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和各金融机构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均为年后3个月内。
各金融机构还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统计报表的要求。
三、工作安排
今年9至10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将对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和邮政储汇总局的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软件及业务培训,11至12月为新程序、通讯接口的调试时间,1997年1月25日前,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和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统计数据的金融机构都要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1996年度“结转数”。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将研究制定保险公司人民币业务的统计报送指标以及全部金融机构外币业务信息的统计报送指标,1998年推行。
四、信息管理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货币统计和金融监管信息的方式维持现状,待1997年实行按新的指标体系上报统计数据后,按统一项目上报的金融统计信息将统一归调查统计司采集,并在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部门间共享。
为加强考核和管理,保证统计数据的连续性、可比性和一致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将统一下发由新指标体系生成各类报表的统计口径(监管报表统计口径随文下发,见[附件4],货币统计和财务指标统计口径待办培训班时下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和金融机构由新指标体系生成的各类报表应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由新指标体系生成的同类报表相一致。从1997年起,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和金融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统计报表均要加盖机构主管负责人的印鉴。
外资金融机构统计信息继续由中国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负责收集。今后,中国人民银行各职能部门(不含会计部门)向金融机构收集有关业务信息,均要按照《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执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部门核准而下发的报表,金融机构有权拒报。
五、机构人员
实行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不仅加重了统计部门的任务,而且对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和金融机构应在现有的条件下,充分挖掘潜力,选调一批懂业务、工作能力强的同志充实到统计队伍上来。各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统计机构,目前尚无条件设立专门统计机构的也应保证统计人员和统计业务的相对独立和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为统计工作创造条件,对长期从事统计工作有突出贡献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统计程序
为配合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与支付与科技司组织开发了“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报表程序,中国人民银行将于年内完成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的推广培训工作,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要于1996年底以前推广到中国人民银行地、县级分支行。
七、组织协调
(一)部门协调。按照新的统计指标上报金融统计数据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建设措施,需要各金融机构和各金融机构内部有关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各金融机构财会部门应根据新指标体系的要求(见附件3备注栏),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增设必要的会计科目或调整帐户设置,各业务部门要积极与统计部门协调落实各项统计指标的报告办法,共同保证统计数据的质量。
各金融机构财会等业务部门,要于统计部门统计日前一天以软盘和(或)报表的形式向统计部门提供有关的信息。
(二)组织保证。为保证新指标体系改革顺利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由主管行长任组长,调查统计、会计、支付与科技等部门司局长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调查统计司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和各金融机构也应有一名主管行长负责,并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加强对实施新指标体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新指标体系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和城市合作银行,应在收文后的5日内,将领导和办事机构的组织情况及电话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调查统计司。
八、检查监督
新的统计指标体系较全面地反映了金融机构的各项业务,实施新指标体系改革对统计工作的质量提出了挑战。中国人民银行及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对统计工作的指导。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要加大对金融统计工作检查与监督的力度,把对金融机构金融统计检查与监督的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对那些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统计法》以及《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做出严肃处理,确保统计数据的及时、完整和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