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不含县级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原文详见《黑龙江政报》第9期第7页)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突出重点,完善专项整治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此前下发的《关于做好2006年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小企业和无证照黑窝点为重点对象,以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粮、肉、菜、奶等重点品种和容易发生问题的农产品污染源头、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为重点环节,进一步修订并完善本地、本部门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确保实施方案重点突出、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切实可行。
二、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综合执法,严格规范食品生产、加工、流通行为。强化案件查处相关机制和制度建设,认真做好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工作。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严格执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和实行不安全食品强制退市制度,严格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审核和监督。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加强检验监测体系建设,提升检验监测能力和水平。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统一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推进全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督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三、落实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食品安全负总责,要强化责任意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要充分发挥各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作用,强化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机制,进一步落实部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专项整治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品种,实施定责、定人、定区域、定企业的监管模式,确保监管到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2006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本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