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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军区:
  现将《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委省政府信访局反映。
二○○三年七月四日
  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受理机关的责任,全面推进信访工作重心下移、责任下移,确保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及时就地得到解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实行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信访人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信访问题的直接管辖部门,是逐级上访的起点单位。群众上访应先到这些单位反映问题。
  各级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认真处理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属于乡镇、街道一级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由乡镇、街道一级的部门或单位处理;属于县(市、区)一级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以及经过乡镇、街道一级处理后仍不服的问题,由县(市、区)一级的部门或单位处理或复查;属于市一级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以及经过县(市、区)一级处理后仍不服的问题,由市一级的部门或单位处理或复查。


    第三条   属于通过诉讼、仲裁程序或行政复议管辖处理的问题,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属于检举揭发、重要情况反映、批评建议和咨询方面的问题以及重大、紧急、突发案件,不纳入逐级上访的程序。


    第四条   有管辖处理权限的市和市以下部门或单位接待群众上访后,原则上应与上访人或上访代表签订《上访双向承诺书》。受理单位应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处理完结,并答复上访人;在案件调查处理期间,上访人不得超级上访。


    第五条   对群众上访,应区别不同情况,填写《上访答复意见》。
  下列情况应填写《上访答复意见》:(1)上访人要求给予书面答复的;(2)上访人不服处理结果的;(3)上级部门或单位责成复议复查的。
  下列情况不填写《上访答复意见》:(1)上访人对处理满意,不要求书面答复的;(2)咨询和建议性质的;(3)上访人精神失常的;(4)已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程序处理的。
  对集体上访,应给上访代表出具《上访答复意见》。对拒不推选上访代表的,不出具《上访答复意见》。


    第六条   《上访答复意见》应按照规定的式样和内容填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简明扼要,字迹清晰,规范完整,加盖公章。
  上一级部门或单位复查的案件,应重新填写《上访答复意见》,不能简单地在下一级部门或单位填写的《上访答复意见》上签署意见。
  对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凡书面答复的,上访人应当签署意见。上访人不同意处理意见,拒不签字的,由经办人写明与上访人见面的时间、地点、上访人的态度和不签字的理由。
  《上访答复意见》给上访人一份,并存档。凡上访人不服处理的,受理单位要将《上访答复意见》连同处结报告抄送上一级部门或单位。


    第七条   《上访双向承诺书》和《上访答复意见》,由有管辖处理权限的部门或单位签订、出具。党委政府的信访部门,原则上只对职权范围内直接处理的上访签订《上访双向承诺书》和出具《上访答复意见》。


    第八条   上访人对处理不服,到上一级部门或单位上访,须持有下一级部门或单位填写的《上访答复意见》。上一级部门或单位应耐心听取上访人的申述,认真审议《上访答复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上一级部门或单位认为下一级部门或单位处理正确的上访案件,不再处理,在给上访人答复的同时,将填写的《上访答复意见》作为回执给下一级部门或单位一份;对下一级部门或单位处理不正确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处理,或直接复查处理。上一级部门或单位复查形成的意见,下一级部门或单位必须执行落实。


    第九条   对群众越级上访,上一级部门或单位应向上访人宣传逐级上访规定,按问题管辖所属,指导上访人到有关地方或单位反映,并向有关地方或单位发督办单,责成其认真处理。
  对不按规定给上访人出具《上访答复意见》或不履行《上访双向承诺书》义务而导致上访人越级上访的,若是第一次上访,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应查明情况,并责成原承办单位限期出具《上访答复意见》或履行《上访双向承诺书》义务。限期内仍不出具或不履行义务导致上访人越级第二次上访,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对原承办单位通报批评,并立案交办或直接处理。


    第十条   凡经省、市、县三级认真处理,必要时经征询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意见,共同认定上访反映的问题已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作了恰当处理,上访人仍不服,坚持过高或无理要求的,原则上不再受理,但决不能放任不管,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其稳控在当地。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应受理而不受理,推拖不办,在规定时限内不处理不答复,或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当地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应按照《山东省信访规定》第 三十六条,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上访人员不遵守上访规定,不履行义务,不听劝告,无理取闹,严重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按照《山东省信访规定》第 三十七条、第 三十八条严肃处理。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1993年1月5日印发的《山东省人民群众上访程序(试行)》(厅字[1993]1号)和1995年4月12日印发的《关于实施群众逐级上访制度具体办法》(厅字[1995]4号)同时废止。

附:
  1.《上访答复意见》式样(附表略)
  2.《上访双向承诺书》式样
  附件2:
  存根受理单位:
  上访人单位及姓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经双方同意签订《上访双向承诺书》。受理单位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结案。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访双向承诺书
  ____同志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____反映问题。经双方协商,对______反映的问题,受理单位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在 月 日前将处理结果告知上访人,并按照《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办法》给予《上访答复意见》。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受理单位要向上访人说明情况。在承诺期内,上访人要在当地等候处理结果,并积极配合所反映问题的查处,不得重复和超级上访。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要互相遵守,不得违约。
受理单位:(公章)
上访人:(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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