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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执业医师护士资格考试收费及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的批复

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等收费立项的申请》和《关于统一收取<出生医学证明〉费用的请示》悉。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母婴保健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并参照其他省市有关收费标准,现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医师资格考试收费:
  l、医学综合笔试收费200元/人;
  2、实践技能考试收费150元/人。
  (二)执业医师资格认定收费40元/人。
  (三)执业医师注册收费30元/人。
  (四)护士执业考试收费160元/人。
  (五)护士执业注册收费30元/人。
  以上考试收费均含考试费、证书费等,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六)出生医学证明:每证7元。

  二、收费单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费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此批复自二00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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