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根据工作需要和各地公安机关对现行公安统计报表提出的意见,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修改和增减以下几种公安统计报表:
一、修改《公民来信来访统计年报表》(公业19表)、《公安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季报表》(公业27表)和《公安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季报表》(公业28表:
二、修改《公安机关人员基本情况统计年报表》(公政1表)和《公安机关机构统计年报表》(公政3表:
三、将《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安保卫组织和经济民警机构人员统计年报表》(公政7表)改为《经济系统保卫组织和经济民警机构人员统计年报表》和《文化系统列管单位和保卫组织情况统计年报表》,表号分别为公政7表和公政8表。
四、将《公安院校情况统计年报表》(公政8表)和《在职干警教育培训统计年报表》(公政9表)合并为《警察教育培训情况统计年报表》,表号为公政9表。
五、将一次性的《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情况统计年报表(行政)》和《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情况统计年报表(专业技术)》(原为公-49表及其附表,曾编号为公政15表及其附表)修改后纳入公安政工统计报表序列,表号为公政10表1表和公政10表2表。
六、取消《公安宣传发稿统计半年报表》(公政14表:
以上修改和制发的统计报表表式附后。按新修订的公业19表和公政1表、3表、7表、8表、9表填报1995年度的统计数。其他各项现行公安统计报表制度不变,请按时填报。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随时报部。
另附《现行定期公安统计报表目录》,供参考。
199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