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公布《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成玉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
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五款修改为:“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预算经费或收入中列支。”
二、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具体办法由省残疾人联合会会同省地方税务局制定。”
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监督拨付,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四、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责令限期如数补交外,并给予通报批评;对仍拒不执行的,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
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4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