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行经营责任制的过程中,有少数企业因经营亏损,减发了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实行“浮动退休金”办法。这种办法引起了退休职工的不满,造成退休职工的生活困难,不利于安定团结。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国发(1981)166号批转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要保障职工正当的劳保福利待遇和
劳动保险条例等法令所规定的职工个人待遇,除国家明令修改者外,不得自行变动。有些规定根据当前情况需要改进的,经过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个别试点”的规定,企业自行减发退休职工的退休金是错误的,应迅予制止,恢复其原应发的数额。对于已减发的退休金也应予以清退,以利于国家有关退休政策的贯彻执行,并使退休职工解除顾虑,安度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