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运用税收这个经济杠杆,调节工业产品的利润和企业收入,促进国民经济的调整和发展, 并有利于稳定国家财政收入, 经国务院批准,对工商税中若干产品的税率,进行必要的调整,并适当扩大一些征税项目。现通知如下:
一、 调低税率的,有五个项目:(一) 肥皂,税率由百分之十二降为百分之五。(二) 布面胶鞋,税率由百分之十八降为百分之五。(三) 炼乳、奶粉,税率由百分之十降为百分之五。(四) 沙器、瓦器、税率由百分之十二降为百分之五。(五) 洗衣粉,税率由百分之十二降为百分之五。
二、 调高税率的,有两个项目:(一) 原油(年产量在150万吨以上的企业)税率由百分之五调为百分之十二。(二) 轮胎,轮带:汽车轮胎,税率由百分之十调为百分之十五;其它轮胎、轮带,税率由百分之十调为百分之十二。
三、 扩大征税的,有一个项目:
银行按业务收入额减去存款利息支出额后的差额,依率计算纳税,税率为百分之十,信用社暂缓征收。
银行一律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纳税,即:县及设区的市,由县支行或区办事处纳税;县以上各级行直接经营业务的,由各级行分别在所在地纳税。
四、 这次调整税率和扩大征税项目,主要是调节工业产品的利润和企业的收入水平,它只涉及税利之间的变动,不应影响物价的变动。各地方、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要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 各地方、各部门和企业单位,不得以调整产品税率为理由,提高市场价格,引起物价波动,增加群众负担,违者要进行严肃处理。(二) 调整产品税率后,对那些确因客观因素造成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 经批准后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但对主观因素造成种种困难的企业,或在政策上需要关停和转产的企业,一律不得减、免税。(三) 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的企业,由于调整产品税率的影响,使其收入变化比较大的,可按照规定,调整利润留成比例和盈亏包干指标。(四) 调整产品税率和扩大征税项目后,在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的地区,由此而增加或减少地方收入的部分,应当调整财政包干基数。
以上调整工商税税率和扩大征税项目的规定,从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这次调整税率和扩大征税项目,是促进国民经济调整和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它涉及到一些部门、企业的利益,政策性强。请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密切协作,注意掌握情况,总结经验,把这项工作搞好。
财政部
1982.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