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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和资金转账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将企业流动资金有关统一管理和转账中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流动资金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范围已有原则规定,现在将不实行银行统一管理流动资金的部门明确如下:
   1.军委系统、第二机械工业部所属企业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附设的附属工厂;
   3.华侨投资公司;
   4.农业部系统的种子基金。
  以上这些系统和企业,仍按原办法管理。?
  至于各自治区的民族贸易公司是否适用“补充规定”,由各自治区自行考虑决定。

  二、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划转人民银行中尚有几个具体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1.“补充规定”中第二条国家财政拨给的自有流动资金,包括企业过去以超计划利润分成用作流动资金周转并且已经转作法定基金的部分。基本建●转给生产的流动资金也一律转作人民银行贷款。
   2.企业各项特种基金(如企业利润留成等)一律不转给人民银行。
   3.企业的国外投资和被冻结的国外资产不转给人民银行。
   4.各级粮食部门截止1958年12月31日的自有流动资金一律转作“代管国家储备粮基金”,不划转人民银行;但自1959年起需增加的流动资金,仍由人民银行按信贷方式统一供应。粮食部门加工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仍应划转人民银行。
   5.农垦部所属国营农场截止1958年12月31日的自有流动资金,不转给人民银行。但自1959年起需增加的流动资金,仍由人民银行按信贷方式统一供应。
   6.供销企业用基本建设拨款为基本建设储备材料和设备的资金,不转给人民银行。凡是供销企业为基本建设储备材料和设备应一律由基本建设拨款解决。
   7.中央工业部门设在各地的供销办事处,其自营业务部分的自有流动资金应在当地人民银行转账;其代供销局办理的业务部分的流动资金集中到各该供销局进行转账。
   8.企业1958年末库存材料中,如有部分价格业经国家宣布,自1959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调拨价者,可以调整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并按调整以后的数字转给人民银行。

  三、银行和企业办理转账的期限和报表规定如下:
   1.各地人民银行和企业办理转账的期限,要求在第一季度内办理完毕,并一律自1959年1月1日起计息。
   2.各地人民银行和企业办理转账后,应该按照附表规定的项目各按系统逐级上报,关于转账的情况和问题应另作文字说明。对于地方企业,人民银行分行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将转账数字核对清楚,并由分行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于4月底前报告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及总行、财政部。对于中央企业,各分行应将转账数字和情况于4月15日前报送总行和财政部,由总行、财政部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核对清楚。至企业将转账数字和情况上报企业主管部门的时间,由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四、银行信贷基金科目的规定如下:
   1.银行办理转账时,对于地方企业部分,应该用“地方信贷基金”科目下设立的“地方企业信贷基金”科目;对于中央企业部分,应该用“中央信贷基金”科目下设立的“中央企业信贷基金”科目,不必上划总行。至于转账中应用的凭证和具体手续,可由各分行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商定。
   2.中央下放给地方的企业,其自有流动资金全部转作“地方企业信贷基金”,原由中央财政拨给的自有流动资金,中央不予抽回。

  五、1959年人民银行由于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转作银行贷款而增加的收入,应当单独计算,并按实际收入数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下放给公社的企业自有流动资金部分按月息4、2厘计算)。

  六、目前有些地区已经进行转账,凡是不符合“补充规定”和本通知精神的,应一律按照这两个文件的规定,重新办理转账。
  附:国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划转人民银行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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