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本规程依据台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南市各市立托儿所(以下简称各所),隶属台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各置所长一人,承市长之命,综理所务,受社会局之指导、监督,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3条 各所收托人数逾一百五十人者,设下列各组,分别掌理有关事项:
一保育组:掌理儿童保育、卫生保健及社会工作事项。
二行政组:掌理文书、采购、财产管理及事务管理事项。
前项各组置组长,由保育员兼任。
第4条 各所置保育员、护士、书记。
第5条 各所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未置兼任会计员者,由本府主计室派员兼办。
第6条 各所置人事管理员,专任或由本府人事室派员兼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未置兼任人事管理员者,由本府人事室派员兼办。
第7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或级别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8条 各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社会局拟订,报本府核定后实施。
第9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