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中国科学院
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国科学院抖技进步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发给你们。新修订的《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从一九九二年度起开始执行,望各单位及时向广大科技人员传达,并遵照执行。过去颁发的院“两奖”《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废止。
附件:一、《中国科学院
自然科学奖励条例》
二、《中国科学院
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三、《中国科学院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四、《中国科学院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一:
中国科学院
自然科学奖励条例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日发布)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日修订)
第一条 为表彰我院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加速我国科学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的精神。结合中国科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凡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的集体或个人,在自然科学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内取得的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在理论上有创新和发展,学术上处于国际先进水平,为国内外同行广泛公认,对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科学意义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可授予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奖。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奖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奖状 荣誉证书 5000元
二等奖 奖状 荣誉证书 3500元
三等奖 奖状 荣誉证书 2000元
第四条 凡属本条例第哦而条所规定的科学研究成果中属于国际领先,并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理论成果,经院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推荐,报院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奖金额高于一等奖。
对被授予特、一等奖的成果,经审核又符合综合性重大成果条件的,奖金和主要完成人可情增加。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的集体或个人申请院自然科学奖,需经单位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并签署推荐意见。
第六条 设立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奖的评审工作。负责推荐院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奖的请奖项目。
评审委员会下设数理天文、化学、资源环境、生物和技术科学五个学科评审组,分别负责的属于本学科的请奖项目进行初审。
第七条 各学科评审组初审合格的请奖项目,由院评审委员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为异议期,广泛听取意见。异议期后召开院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议,审查和评审获奖项目,然后报院核准、授奖。
第八条 获院自然科学奖项目主要完成者的事迹,记入本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奖金应根据获奖项目完成人员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第十条 申报、评审请奖项目,应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要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院计划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二:
《中国科学院
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日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国科学院
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二条 《条例》是为奖励在中国科学院各科研工作岗位上,进行创造性劳动的集体或个人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统称为基础性研究)中取得的重大科学理论成果。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科学理论成果,可申请院自然科学奖:学术上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在理论上有创新与发展,为国内外同行广泛公认,对本学科或分支学科的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或对社会、生产实践有重要指导作用的研究成果。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奖分-、二、三等三个奖励等级,属于国际领先水平、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项目可授予特等奖。各等级的评审标准按照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系统性、科学意义和实用价值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各等奖的评审标准如下:
一等奖:研究成果在对自然现象的实验和观测上有重大发现,或在实验和观测上有重大创新;或对自然现象、规律和特性的阐述上有实质性突破;或对中国特有的自然现象进行系统地考察,从而提出了新观点、新学说。研究成果在学术上为国际首创或领先,新、对社会进步或对国民经济建设有重大指导意义或推动作用;
二等奖:研究成果在对自然现象的实验和观测上有重要发现,或在实验和观测上有重要创新;或对自然现象、规律和特性的阐述上有重大突破;或对中国特有的自然现象进行系统地考察,从而提出了新观点、新学说。研究成果在学术上处于同类研究的国际先进水平,对推动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对促进社会进步或对国民经济建设有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三等奖:在对自然现象的实验和观测上有新发现或创新;或对自然现象、规律和特性的阐述上有重要突破;或对中国特有的自然现象进行系统地考察,从而提出了新观点、新认识。研究成果在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对本学科或分支学科的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对实践有较大的指导作用。
二、申报条件与要求
第五条 院自然科学奖每年申报、评审一次。申报项目应是近期(-般限于1978年以来)取得的,并向院登记上报过的重要科学理论成果。同时,研究成果必须是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刊印一年以上(以申报截止日期计算)。
个别确属不宜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须在请奖半年前通过同行专家评议或鉴定,并提供评议或鉴定证书和有关保密机构出具的保密证明。
第六条 院属单位作为申报单位,负责向院办理请奖手续。申请院自然科学奖的项目,须经申报单位学术委员会讨论、推荐。
请奖项目须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填写《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奖申报书》(见附件)。《申报书》各项内容要实事求是、认其填写。基层申报单位应在“基层单位推荐意见”栏内详细填写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按规定时间(每年3月15日前)一次报齐需要报送的材料:《申请书》、鉴定(评审)证书及主要引用、评论材料-式10份,主要论文或专著等一式一份,由申报单位直接报送相应的学科评审组。各评审组对申报的项目要严格进行审查,经形式审查不合格而退回的项目,在符合申报条件后,可再申报。
经各学科评审组办公室审查,不符合该评审组评审范围的请奖项目,在与院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商定后,有权予以转组。
第七条 同一研究内容,由院内几个单位分别立项。各自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在各自申报时,择优授奖;同一研究内容,院内几个单位合作立项,共同取得的研究成果,须共同协商、确定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及其排列次序,由第一完成单位或协商推举的完成单位在征得其他完成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材料后整体申报,不得分别请奖。
我院单位与院外单位合作完成的科学理论成果,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向院请奖时,要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我院为第二完成单位(或第二完成人)时,-般不允许申请院自然科学奖;我院为第三及其以下完成单位时,不得申报院自然科学奖。
第八条 正在研究中的项目,原则上应待其完成后申报奖励;重大研究项目请奖,-般应综合子课题研究成果整体申报;若某一子课题研究成果确属水平高、又可独立存在,在不影响总项目请奖的前提下,征得总项目主持单位或主持人同意并出具同意证明,亦可单独请奖。评审总项目时,应剔除单独请奖子项的内容;单独获奖的子项目不再分享获奖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第九条 初审前准予申报单位撤回请奖项目,准其以后再;,初评开始后不再允许申报单位撤回请奖项目。申报单位认为初评等级偏低而撤回的项目,需隔年后才可申报。
第十条 已获得国家级及院、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院自然科学奖。若获奖项目又经完成者深入研究取得了新的实质性进展,允予重新请奖,但评审时主要考察和依据其创新或发展部分内容。
申报院自然科学奖而未中奖的项目,一般不允许再申报;若经进一步实践检验,使人们对该成果有了新的认识,证明其确有重大意义或经完成者深入研究又取得了新进展,在取得了同行专家重新评价后,允其隔年后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在我院工作的外籍人,结合我国实际,从事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取得了优秀成果,并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可申报我院自然科学奖。
我院学者与外国人合作完成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若第一作者为我院,成果产权属我方(第一作者名字后署中科院单位)且第一作者巳回国,可申报院自然科学奖。
第十二条 《条例》第四条中所指的获院自然科学奖特、一等奖项目中,符合综合性重大成果的条件是:(1)为完成国家和院重大科研任务取得的科技成果;(2)研究周期长、投资大;(3)完成单位和参加研究的科技人员多;(4)研究成果涉及的学科和技术领域多、影响大。
三、评审与异议期
第十三条 中科院自然科学奖分学科评审组初评和院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复审两级评审。
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设立《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院计划局成果处为其办事机构,负责办理评委会日常事务。
院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下设五个学科评审组。各学科评审组分别挂靠在各有关业务局:数理天文学科评审组和化学学科评审组挂靠在数理化局;资源环境学科评审组挂靠在资源环境局;生物学科评审组挂靠在生物科学局;技术科学学科评审组挂靠在技术科学局。各学科评审组挂靠的业务局设学科评审组办公室(由综合处或办公室兼)。负责办理学科评审组的具体事务工作。
第十四条 学科评审组,聘请同行专家组成,按下列程序审查、评审和推荐请奖项目:
(-)由学科评审组办公室完成下列预审工作:(1)对中报项目做如下形式审查:审查申报项目是否属于院自然科学奖的奖励范围及本评审组的评审范囤围,是否按《申报书》的格式和规定填写并报齐应有的附件,需要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申报或获得过国家级、院(省部)级奖励等;
(2)对项目的实质性内容有疑问时,需进行调查、了解。
学科评审组办公室根据审查的结果,分别情况将申报项目提交本学科评审组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或不予受理退回申报单位;向院评委会办公室报告申报情况和审查结果。
(二)各学科评审组评审、推荐院及国家自然科学奖项目:
(1)形式审查合格的每个请奖项目,由学科评审组办公室选定二位评审组成员为项目的主审人,在评审会前熟悉申报材料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I;
(2)召开评审会,由主审人向评审组评审会议介绍项目的有关情况,而后由评审组成员对申报项目进行讨论,依照标准把关。必要时可请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到会介绍项目的技术原理和关键技术惜施,并解答评审组成员提出的质疑;
(3)对评审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时。一、二、三等奖项目须经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同意,方生效;推荐特等奖项目时,须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
(4)所含专业领域和申报项目多的学科评审组,可根据评审需要将评审组成员分成若干评审小组(每个评审小组评审组委员不应少于7人),评议请奖项目,评议程序按前述(1)、(2)、(3)款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审小组推荐的二、三等奖项目,需经各评审小组组长联席会议审议和学科评审组全体委员核定通过;推荐的特、-等奖项目,需逐项向学科评审组全体委员会议介绍,并在讨论后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
(5)在《申报书》中填写评审意见时,应详细写明评审、推荐的等级及理由。
第+五条 院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按下列程序核准、评审和推荐项目。
(-)院评委会办公室完成下列工作:
(1)对各学科评审组审定和推荐的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并在科学报上统一公布各学科评审组初审中选的项目,协同学科评审组做好项目争议的调查与处理;
(2)对学科评审组推荐的特等、-等奖项目,根据需要进行调查了解,通知被推荐为特、-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做好到院评委评审会议答辩的准备;
(3)为召开院评委评审会议做好其他准备。
(二)召开院自然科学奖评委会议核定、评审、推荐院自然科学奖项目
(1)听取初评情况和结果及异议调查处理情况汇报。
(2)审查、核定二、三等奖项目,由评审委员审查初评为二、三等奖的项目,凡有一位委员对某项有异议、并有其他二位委员附议时,需将该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议上讨论,并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3)对学科评审组推荐的特、-等奖项目,每项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