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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古树名木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与文化的象征,是绿色文物,活的化石,是自然界和前人留给我们的无价珍宝。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对于弘扬民族精神,普及林业科学知识,增强人们绿化意识和环境意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4年,市绿化委员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古树名木普查建档工作,普查结果显示:我市现存古树名木1272株,其中国家一级古树500株,国家二级古树247株,国家三级古树525株;现存古树群4处,共计8750亩。为了进一步保护好这些珍贵的古树资源,现就我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开展保护古树名木的宣传教育,弘扬中华民族爱树护林的优良传统,增强全社会对保护古树名木重要意义的认识。
  二、古树名木由市绿化委员会按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标准进行鉴定、定级,并登记、编号、建档;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设立标牌,国家三级古树名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标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城市园林绿化部门管理的区域,其古树名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责任。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对列入保护范围的古树名木,应按实际情况,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到管理部门和养护单位或个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在单位、村集体以及寺庙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在私人宅院的古树名木,由宅院使用者负责养护。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绿化委员会要认真总结以往保护、复壮古树名木的经验,加强病虫害的防治力度,切实落实各项保护措施。
  古树名木受害或长势衰弱,养护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采取复壮措施,精心养护培植,并同时报告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及时组织相关专家,给予技术指导。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和复壮所需费用,由古树名木管护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单位和个人支出的养护、复壮费用,可以折抵当年的全民义务植树任务。责任单位和个人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绿化委员会酌情帮助解决。
  古树名木保护措施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相关时,保护措施应当与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五、古树名木严禁砍伐,不准攀折树枝,不准剥损树皮,不准借树木搭棚、作业,不准在树上挂物、敲钉、刻划。在树冠垂直投影外两米的范围内,不准挖土、堆物、造房、作业,不准倾倒有害的废水废渣。禁止其他一切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绿化委员会要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切实抓出成效。对于因放弃管理职责,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的,由市绿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故意破坏古树名木的,由林业、城市园林绿化、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郑州市古树名木目录(略)
  2.郑州市古树群目录(略)
 
二○○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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