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新疆建设兵团:
根据《
药品管理法》第
二十五 条的规定,为了保证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医药专家审评的意见和建议,现决定撤销组方不合理,临床疗效不确切的中成药的药品批准文号。第一批被撤销药品批准文号的中成药包括“朱珀宁神丸”等105种(详见附件)。请于1991年年底前,通知生产厂家办理有关品种的注销手续。对已经出厂的药品,可限制在当地使用,直至用完。
附件:卫生部撤销中成药品种目录
卫生部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