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部委托研究计画应避免以12月份为研究计画截止日。研究计画如属中长期连续性者,其全程计画(含经费需求)及分年计画(含经费需求)应于第1年一并提出。
二、本部委托单位对委托案件应管制其计画执行进度、品质及经费支出情形,并授权受委托者之服务机关团体监督之。监督机关、团体之会计人员并应负内部审核之责。
三、受委托单位依规定申领经费时,应填具分批付款表(如附表一)及领据办理经费之请拨。
四、受委托者不得「挂名」为主持人、协同主持人,若经查挂名属实,应将所有研究经费悉数缴还本部。
五、专任研究助理须专职,不得再兼任本部或其它机关委托之计画,经查属实者,其支领兼任之费用,一并追缴。
六、受委托者对于研究计画款项之支付,除依照「支出凭证处理要点」、「公款支付时限及处理应行注意事项」、「内部审核处理准则」及其他相关会计审计法令外,悉依本注意事项规定办理。
七、计画主持人之监督机关对于本部委托研究计画款项之收支,除零用金限额以下之小额付款得由行政人员径付外,均应由该机关会计人员编制传票交出纳人员签发支票递交受款人,不得由计画主持人或机关人员代领转付。
八、研究经费之支用,不得支付左列各款:
(一)参与委托研究计画之本部人员酬劳。
(二)已支领固定津贴之研究计画人员不得于计画内支领其它酬劳。
(三)与计画项目不符之费用或垫拨款项。
(四)未经本部书面同意,径行归垫本部委托计画核定前之开支。
(五)购置受委托人或监督机关行政事务设备(如:复印机、传真机、电脑设备)。
(六)招待应酬费用、罚款、贷款利息及各种私人用款。
(七)国外旅费。
九、研究计画经费除人事费与行政管理费外,业务费及杂支得以20%范围内自行流用,经费调整对照表(如附表二)于结案时随同原始凭证或经费收支结算表(如附表三)送部查核。
十、所有原始凭证应由受委托者或其监督机关之会计人员审核无误后,于研究计画结束后1个月内,按计画费用项目之顺序,逐一粘贴,装订成册。
十一、依政府采购法办理或受委托单位原始凭证系采就地审计者,原始凭证由受委托单位保管备查,受委托单位应检送经费收支结算表办理结案。未依政府采购法办理且受委托单位原始凭证应送审者,检送原始凭证及经费收支结算表办理核结。
十二、计画结余款是否缴回,依契约规范。契约未予规范者,如系依政府采购法办理或受委托单位为实施校务基金学校者,以不缴回为原则,但未执行项目(或子计画部分)之经费仍应全数缴回;非属前项者,其计画结余款应全数缴回。另因计画所发生之收入,除受委托单位为实施校务基金学校外,应于计画结束时并同解缴,不得坐抵垫支。
十三、研究计画应依规定期限结案,如发生超过会计年度情事,应于当年度结束(12月31日)至少半个月前检齐契约书或书面理由,申请保留。
十四、凡经稽核有不合规定之支出,或所购财物不符核定项目及用途者,一律剔除。如有异议,应于文到15日内具函说明理由及检附有关文件,申请复核,逾期不予受理。经过复核决定维持原议之案件,不得再行申请复议,并应于核复文到15日内办理解缴。
十五、本要点所称收入、剩余款及剔除款之解缴,一律以汇拨或邮寄支票方式送部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