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银发[1987]343号文《关于人民银行提取黄金收兑业务费用的通知》的规定,现将核准你行提取黄金收兑费用的比例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一九八七年八月十四日关于“建议允许人民银行每年按黄金价款的3‰— 5‰提取费用,从金银占款中列支,条件好的地方比例低些,差价可高些,要从严从紧用于加强黄金的收购管理”的精神,总行对提取黄金收兑业务费用拟实行统筹兼顾、区别对待、适当奖励的原则,即鼓励下乡巡回收兑;优先照顾收购难度大的边远山区;冶炼厂所在地的收购行只能提取少量费用;对超额完成收购计划的行给予适当奖励。根据上述原则,现核定你行黄金收兑业务费用的提取比例为 ‰。
二、黄金业务收兑费用的提取范围是:门市收兑、厂矿生产、“三废”回收、清仓的黄金,该范围与“金银收付库存月报表”的有关栏目一致。
三、黄金业务收兑费用由总行按照银发[1987] 343号文规定的比例按月一次提取,并由总行按照各分行上报的“金银收付库存月报表”和核准的比例按月拨付。
一九八七年十至十二月份的黄金收兑业务费,由总行根据本通知的规定一笔拨付。
四、此项费用主要为巡回收兑、宣传等所需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各分行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合理使用。
希望各分行努力做好收购工作,使收购工作取得新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