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农机具供油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印发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发[1983]一号文件)中指出:国家允许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农副产品加工机具、小型拖拉机和小型机动船、从事生产和运输;大中型拖拉机和汽车,在现阶段原则上也不必禁止私人购置。
  为了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决定,现对有关供油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过去有关我们对农民个人或联户购买汽车、拖拉机、柴油机从事运输不供油的规定一律撤销。
  二、对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具所需油料的供应 , 各级石油经营部门要根据中发[1983]1号文件中关于“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和油料供应的可能,规定可行的计划销售办法”的精神,将成品油的供需平衡情况,向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做为制定汽车、拖拉机和柴油机销售办法的参考。
  三、各级石油经营部门要在首先保证农业用油,如农机田间作业、排灌、口粮、饲料、农副产品加工用油的前提下,积极配合农机、 工商、 交通管理等部门搞好其它用油的分配、定量供应工作。?
  四、根据中发[1983]1号文件关于“国营企事业单位不要把应该更新的汽车卖给农民”的规定,凡国营企事业单位将应该更新的汽车卖给农民的,各级石油经营部门对这些汽车可不供油。
  五、关于长途贩运车辆跨省、市、区加油办法另定。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