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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免顾问、专员和校、院长的通知
  根据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八)项:“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定,经请示国务院批准,对原由国务院任免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顾问、专员、省属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也相应地改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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