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莲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提供身心障碍学生适性、多元化的学习环境,维护身心障碍学生受教权,并整合特殊教育资源,特订定本要点,以设置本县国民中学或国民小学(含学前)身心障碍特殊教育班(以下简称特殊教育班)。
二、本要点未尽事宜,应依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及特殊教育设施及人员设置标准相关规定办理。
三、特殊教育班设班原则:
(一)社区化服务为原则:以区域整体需求做为设班考量,让身心障碍学生在自己生活的区域内就近接受特殊教育。
(二)提供最少限制与就近安置为原则,以多元化的学习方式提供特教服务。
(三)以申请学校现有设备、合格师资(新设班者不在此限)、学生数等条件完备者,列为优先设班考量。
四、特殊教育班类别及其服务对象:
(一)服务对象:指特殊教育法第三条所称之身心障碍学生。
(二)安置班别:依身心障碍学生之特殊教育需求,经本县鉴定及就学辅导委员会(以下简称鉴辅会)安置会议决议,分别安置于特殊教育学校、自足式特教班、资源班、普通班及巡回辅导班。
五、设班标准:
(一)自足式特教班
1.新设班级:经鉴辅会安置会议决议安置之身心障碍学生数,国中八人、国小六人、学前五人以上之学校,得申请设置自足式特教班。
2.班级人数与增班:
(1)国中阶段:每班安置学生以不超过十五人为原则。
(2)国小阶段:每班安置学生以不超过十二人为原则。
(3)学前阶段:每班安置学生以不超过十人为原则。
(4)学前融合班:每班安置学生以不超过二十人为原则。(其中身心障碍学生以不超过全班人数二分之一为原则)。各阶段自足式特教班安置人数超过上限时,得申请增班。
(二)资源班
1.新设班级:经鉴辅会安置会议决议安置之身心障碍学生数,国中十五人、国小十人以上之学校,得申请设置资源班。
2.班级人数与增班:
(1)国中阶段:每班安置学生以不超过三十人为原则。
(2)国小阶段:每班安置学生以不超过二十人为原则。各阶段资源班安置人数超过上限时,应申请增班。
(三)巡回辅导班:未接受特殊教育学校、自足式特教班或资源班服务之身心障碍学生,应依特殊教育需求之不同,设置巡回辅导班。其设班条件如下:
1.国中阶段:每班服务学生数以不超过三十人为原则。
2.国小阶段:每班服务学生数以不超过二十人为原则。
3.学前阶段:每班服务学生数以不超过十五人为原则。
4.跨阶段:每班服务学生数以不超过二十人为原则。
各类巡回辅导班安置人数超过上限时,应申请增班。
(四)达上列规定者,于每年特教增减班会议时向本府提出设班评估计画。
六、减班或转型原则:
(一)各类特殊教育班人数未达下列规定者,于每年增减班会议时,向教育局提出减班或转型评估计画:
1.自足式特教班:
(1)国民中学:每班人数未达八人、或两班未达十六人。
(2)国民小学:每班人数未达六人、或两班未达十三人。
(3)学前特教班:每班人数未达五人、或两班未达十一人。
(4)学前融合班:每班身心障碍学生数未达五人。
2.资源班:
(1)国民中学:每班人数未达十五人。
(2)国民小学:每班人数未达十人。
(二)转型原则:特殊教育班人数未达规定者可依学校条件、地区特性与需求提出转型计画,转型方式如下:
1.自足式特教班:可转型为自足式特教班兼资源服务、跨校式资源班、巡回辅导班。
2.资源班:可转型为跨校式资源班、资源班兼巡回辅导、巡回辅导班。
(三)前述未达最低人数标准但未提出转型或减班计画者,由本府教育局函知学校列入减班观察或径予提案减班及调整师资人力。
七、设班、减班及转型评估计画(含学生现况分析、师资、空间、设备、经费等项目)由各校或本县特教资源中心提出,经本县特教增减班会议审议通过后核定,并提报本县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委员会备查。
八、本要点自发布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