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13号文件精神,结合汽车维修活动的特点,现发布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GF一92一0304),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GF一92一0304汽车维修合同
托修方______签订时间______合同编号___
承修方______签订地点______
一、车辆型号:
二、车辆交接期限(事宜):
三、维修类别及项目:
维修费总金额(大写)______(其中工时费 )
四、材料提供方式:
五、质量保证期:
维修车辆自出厂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___天或行驶___公里以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承修方负责。
六、验收标准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现金___转帐___银行汇款___期限________
八、违约责任及金额__________________
九、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本。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经济合同仲裁___法院起诉___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______
1.承、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的范围:汽车大修、主要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及维修费在一千元以上的。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承、托修方签章生效。
3.本合同维修费是概算费用。结算时凭维修工时费、材料明细表,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
4.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及延长维修期限时,承修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通知托修方,托修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___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5.承、托修方签订本合同时,应以《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依据。
注:本合同一式 份。承、托修双方各一份,维修主管部门各 份监制 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