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七个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国家科委、财政部(1986)国科发条字第0130号通知中关于“划归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科研事业费的部门和单位,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一律改为实行划拨资金拨款办法,在银行开立经费存款帐户,不再实行限额拨款办法”的规定,请当地开户银行对划归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原开立经费限额帐户的科研单位,从七月一日起予以开立“机关团体预算存款”帐户,同时按“通知”规定在恢复今后支出的经费限额以后,注销科研事业费的经费限额帐户。对国务院有关事业主管部门,除原来的事业费经费限额帐户继续使用外,同时再开立一个科研事业费的“机关团体预算存款”帐户。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