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部自一九八三年建立第一批临床药理基地以来,对促进我国的临床药理事业的发展和新药的临床研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贯彻执行《
药品管理法》,做好新药审批工作,原有临床药理基地已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经研究,确定建立第二批临床药理基地(名单附后)。同时在第一批部分基地中增加任务(如附件)
现附函发送一九八五年制订的《卫生部临床药理基地任务》,请按此贯彻执行。
附件:如文
卫生部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第一批临床药理基地增加下列任务
单位 承担任务
重庆医科大学 抗寄生虫病药、抗生素药
浙江医科大学 呼吸系统药
中山医科大学广安门医院 抗风湿病药,皮肤病、痹病、肛肠、胸痹、眼科药
中医研究院西苑医院 儿科、老年病药
卫生部第二批临床药理基地
单位 承担任务
浙江计划生育研究所 计划生育用药
上海计划生育研究所 计划生育用药
湖南医学院(临床药理国家培训中心) 神经、精神和心血管药物
同济医科大学 抗高血压、抗心律失常药、计划生育用药
北京市结核病研究所 抗结核药、抗肺癌药
军事医学科学院 抗毒药、抗辐射药
北京中医学院 热病、胸痹(心血管病)、中风、乳腺病药
上海中医学院 肺痨(肺结核)、血液病、厥脱、外科疮疡用
广州中医学院 脾胃病、妇科、抗疟药
南京中医学院 热病(流行性病)、肾病、胆石症、脾胃病药
西安医科大学 地方病用药
安徽医学院 抗炎免疫药、抗衰老药
江西医学院 消化类药
昆明医学院 精神性药物、肝炎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