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林业部关于改进木材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中发(198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放宽山区林区政策,疏通产销渠道,搞活经济,必须改进木材运输管理工作。现就目前一些地方木材运输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三十三条规定,从林区运出的木材,除国家统一调拨的以外,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运输证件的发放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二、木材运输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抄送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

  三、对跨省运输的木材,凡树种、材种、规格、数量与木材起运省林业主管部门所发有效运输证件记载相符的,沿途各木材检查站均应放行。

  四、在木材跨省运输中,若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木材运输管理办法不同而产生矛盾,则应按木材起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

  五、为维护山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乱砍滥伐森林,凡从林区运出木材没有运输证件或证货不符的,木材检查站有权不予放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