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中发(198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放宽山区林区政策,疏通产销渠道,搞活经济,必须改进木材运输管理工作。现就目前一些地方木材运输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三十三条规定,从林区运出的木材,除国家统一调拨的以外,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运输证件的发放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二、木材运输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抄送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
三、对跨省运输的木材,凡树种、材种、规格、数量与木材起运省林业主管部门所发有效运输证件记载相符的,沿途各木材检查站均应放行。
四、在木材跨省运输中,若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木材运输管理办法不同而产生矛盾,则应按木材起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
五、为维护山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乱砍滥伐森林,凡从林区运出木材没有运输证件或证货不符的,木材检查站有权不予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