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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继续执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 1986年8月15日联合发布的《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试行)》执行期限已满。目前此件正在修改中。为适应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根据各地政法机关要求,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同意,在走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试行)》修改并重新发布之前,请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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