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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9月15日以国发[1986]90号通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这两个《条例》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现将开征这两个税种的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税和车船使用税收入的会计、统计处理手续,请按照《一九八六年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开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税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设计、印制。在新的税票印制前,可使用城市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票代替。

  三、关于这两个税种收入的入库科目,按照财政部财预[1986]178号《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缴库的预算级次和适用的预算科目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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