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建材局〈建材工业发展纲要〉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5]71号《转发国家建材局〈建材工作发展纲要〉的通知》的精神,支持建才工业的发展,对建材工业有关减免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支持各部门、各地区办好农房建材成套供应公司,各地政府可以参照国务院给中国农房建材成套公司的优惠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一定期限减免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二、对生产各种新型建材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后,可给予定期的减免所得税照顾:对投产初期的新型建材公司生的新型建材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给予一至二年减征或免征产品税的照顾。新型建材产品的范围,仍按我部(85)财税字第026号通知的规定执行,即稻草板、石膏板、稻草板用护面纸、岩棉制品、钢龙骨、框架转板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六种。

  三、国营企业对利用工业废渣生产建筑材料的利废项目投产后五年年内免征所得税;对以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等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在五年内暂免征产品税。

  四、对开采石膏、滑石、石棉、石墨、瓷土的企业,缴纳产品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照顾。
  本通知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希知照。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