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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经研究决定,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从一九八七年一月起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全部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教龄、护龄津贴)的2%提取。据此计算,各单位统一按每人每月2.40元提取,以后根据工资水平提高的情况再作调整。在应提的福利费中,中央国家机关按每人每月2.10元留用,其余0.3元交由劳动人事部统一调剂使用;事业单位按2.40元标准提取的福利费,全部由各单位按规定使用。福利费年终如有节余,可以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驻京外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仍按驻在地的规定执行。
  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民发(1979)71号、(79)财事字第395号、(79)局经字第392号《关于中央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使用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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