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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工业自销产品应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或产品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我局(88)国税流字第011号《关于对工业企业自销产品不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下发以后,一些地区询问,对工业企业设立独立核算门市部,临时到外县(市)以及委托其他企业销售自产产品的,如何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是一价二税,还是二价二税;若一价二税,所征营业税款是否准许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中抵扣。为了统一政策,经研究并征求部分地区意见,现通知如下:
  工业企业自销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产品,其增值税(或产品税)也应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不得从应纳的增值税(或产品税)中抵扣。
  
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8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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