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各报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上已发表的作品,按本规定向著作权人付酬,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除外。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报刊转载、摘编作品,采取元/千字的方式向著作权人付酬。



    第三条 报刊转载、摘编作品的付酬标准为25元/千字;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纯理论、学术性专业报刊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10元/千字。

  500字以上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不足500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



    第四条 本规定颁发前有关报刊转载、摘编作品付酬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颁发前有关报刊转载、摘编作品付酬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颁发前有关报刊转载、摘编作品付酬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