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讲话和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精神传达后,我国高等教育出现一个新的形势,经济建设和社会各方面对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了有利的契机和条件。今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指导下,主动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对高等专门人才的迫切需要,招生数量有了较大增加,规模效益有了一定提高,结构渐趋合理,总的说社会效应是好的。但是,今年普通高校招生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宏观管理工作比较薄弱,与新的改革形势不相适应;少数地区、部门放松管理,层层放权,一些学校不顾国家政策规定,乱招生、乱收费、乱办学现象不断出现;有些学校盲目扩大招生,造成办学水准下降,出现了一批新的不合格学校、校外办学点,扰乱了正常的招生和办学秩序,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对于这些问题,必须及时加以研究解决。如果不引起足够的重视,不及时制止和处理,听之任之,将会不断蔓延,严重影响今后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挫伤干部、群众的积极性。针对今年普通高校招生中的问题,我委今年10月已发出《关于今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的通报》(教计(1992)201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对今年招生中的问题予以重视,认真研究,妥善解决。不少地区和部门按《通报》精神,积极采取措施,开展工作,但也有些地区和部门行动迟缓,缺乏具体的得力措施,工作处于被动状态。
鉴于今年普通高校的招生工作已经基本结束,为了使高等教育事业能健康、持续、较快地发展,质量能上一个新的台阶,现对加强今年普通高校招生管理工作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根据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精神,按照我委下发的《关于今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执行和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教计厅(1992)17号)和《关于今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的通报》(教计(1992)201号)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的统一,认真总结今年招生中的经验教训,对的要继续坚持,不对的要及时纠正,以利于明年的工作。今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改革将不断深化,近期内,实行中央宏观指导,总量调控,中央和省、市两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各地、各部门要主动适应这种改革形势,切实加强对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的宏观管理,对于招生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要敢管、敢抓,切实负起责任。
二、凡今年各地自行审批的普通高等学校,国家不予承认。对于其中确需设置的应请有关地区对学校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论证,按照国务院发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申报手续。凡未经我委批准设置的普通高等院校不得安排学历教育招生。不搞所谓“地方文凭”。
三、凡不顾办学条件,盲目扩大招生而造成的新的不合格学校,主管部门要抓紧采取措施,增加投入或者减少明年招生计划,创造条件使其尽快达标。凡未采取措施、无力达标的学校,国家将进行行政干预,限制其招生数量或令其暂停招生。
四、普通高校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校外班的做法是错误的。对于未经我委批准开办的校外办学点,各地、各部门要抓紧时间,加以清理。并将清理情况按附表要求,于1993年2月15日前填报我委计划建设司。
五、各地、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即对所属高等学校今年招生录取工作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对于未参加当年高考,未经省级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录取的学生,要严格按我委《关于认真进行新生资格复查的通知》(教学厅(1992)14号)有关规定办理。
六、今年,有一些学校和地方行政部门在招生的收费及经费使用上存在着混乱现象,尤其是对自费生招生出现了各种名目的收费,群众反映较大。请各地、各部门组织精干的专门队伍对高校招生收费和收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检查、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对于乱设点办学、乱招生、乱收费、乱发文凭等严重违纪,事实确凿、情节恶劣的单位和个人,要抓住典型,进行通报批评和必要的行政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我委。
希望各地、各部门在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改革开放步伐的同时,务必加强对普通高校的宏观管理,使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上一个新台阶奠定一个好的基础。
附:1992年普通高等学校校外办学点清理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