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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地方病防治工作达标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为实现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目标管理,推动防治工作发展,卫生部和原中共中央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原中共中央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曾先后颁布了九种疾病防治工作的标准和技术考核方法。为使这些标准和考核方法进一步完善,现根据改革精神,提出考核验收办法如下:
  一、考核验收的疾病和标准(详见原规定)
   1.鼠疫基本控制和稳定控制标准
   2.布氏菌病控制和稳定控制标准
   3.地方性甲状腺肿病基本控制和基本消灭标准
   4.氟中毒基本控制标准
   5.克山病基本控制标准
   6.血吸虫病基本消灭或消灭标准
   7.疟疾控制、基本消灭、消灭标准和恶性疟基本消灭标准
   8.丝虫病基本消灭标准
   9.麻风病基本消灭或消灭标准

  二、考核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疾病达标的考核验收办法。从1987年2月起凡上述几种疾病经过防治,达到国家颁布的各有关标准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严格按着标准自行组织考核验收,上报省(区、市)政府审核批准,并将考核验收材料报卫生部地方病防治局备案。卫生部视情况有选择的进行抽查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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