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
现将《中国科学院选派科技副县长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告院人事局。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国科学院选派科技副县长工作暂行办法
为贯彻科学技术为国民经济服务的方针,充分发挥中国科学院的综合优势,扶持地方走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经济的遭道路,选派科技人员到地方县、市、区担任科技副专员、科技副县长、科技副市长、科技副区长、科技副乡镇长等职务(以下简称科技副县长),参与地方的经济发展与制订科技规划,是依靠科学技术振兴地方泾济的有效途径。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为做好选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科技副县长的职责
1.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分管的工作和全县的科技开发工作,参与对县的重大科技经济等问题的决策。
2.重点抓好制定科技发展规划,提高地方科技意识,促进科技体制改革;引进技术和人才,开发利用当地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沟通科技经济信息,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负责组织专家对重大经济、技术工程项目进行科学论证。
3.发挥桥粱纽带作用,使选派单位与所在县之间互相配合,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
二、科技副县长的条件
1.政治素质好。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工作责任心强,勇于改革创新。
2.作风正派,能同地方干部团结共事,愿为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贡献力量。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职务,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三、选派方法
1.选派单位根据有关县的需求,推荐合适人选,经需求县组织部门考核,并征得科技人员本人同意后,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任命。要注意选派中青年科技人员及后备干部。
2.选派单位和需求县(市)以合同形式,明确科技副县长的职责、管理和待遇等问题,并指定联络人员负责双方联系。
3.科技副县长任职时间由选派单位、需求县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少子两年。期满后,如工作需要,本人自愿,经与需求县协商,可以连选连任,对不称职的,经双方组织协商,可以调整人选。
4.科技副县长在任职期间,工资和行政关系仍在选派单位,党员须转移组织关系。
四、管理办法
1.科技副县长的管理工作由需求县与选派单位共同负责,以需求县为主。
2.选派单位的管理工作主要是协助需求县加强对派出人员的管理,经常关心他们的工作、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的实际困难及技术问题;定期与派出人员联系,了解和检查他们的工作。
3.科技副县长任职期满后,要根据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写出总结报告,并由县委写出评定意见,送交选派单位。
4.对科技副县长任职期间的考核材料,由选派单位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晋升、调级的依据。
5.为调动选派单位、地方政府和科技副县长各方的积极性,增强责任感,并减轻选派单位的经济负担,选派科技副县长工作,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扶贫除外)。有偿服务的方式,由选派单位和需求县协商确定。
五、有关待遇、奖励
1.科技副县长任职期间仍享受原单位的一切待遇,其工资福利等由选派单位全部照发,地方政府根据协议,每月发给固定的生活补助费。
2.科技副县长除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外,还可享受当地政府有关吸引人才的优惠待遇。
3.科技副县长任职期间,应视为继续从事相应的专业技术工作,所取得的工作成绩与原单位取得的科研成果同样对待,作为提职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任。
4.对科技副县长任职期间,工作成绩突出,有科研成果,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给予表彰或奖励,成绩特别突出者,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县给予的重奖。
六、加强领导
选派科技副县长有利于扩大中国科学院的社会影响,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有利于培养锻炼干部,各单位领导要重视选派科技副县长工作,加强领导,精选精派,保证派出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强对派出人员的日常管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当好派出人员开展工作的后盾;对任职期满返回单位的人员,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
七、附 则
1.本暂行办法由中国科学院人事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中国科学院人事局
一九九二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