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03号文件关于有些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服务业企业可以进行拍卖或折股出售,出售企业的收入全部上交国家财政,由中央和企业所在城市五五分成的规定,现将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一九八七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增设第150“款”“国营小型企业出售收入”一个“款”级科目。凡按国家规定出售国营小型商业、服务业企业的收入列入本科目核算。
二、“国营小型企业出售收入”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缴库,上解地区计入分成收入总额。年终决算时,财政部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按五五分成统一结算,再由省、自治区同企业所在城市分别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