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银行,经贸部,财政部:
最近,有关部门就出口创汇产品收购贷款实行低利率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决定,对出口创汇产品收购贷款利率仍按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11.34%执行,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中(银发[1989]40号文)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不再执行。年利率11.34%与9%之间的利差由财政予以贴息。财政将中国银行这部分所得利润的上交部分返还给外贸部门。财政贴息的原则是中央财政不再另外拿钱。请财政部、中国银行、经贸部尽快研究具体办法下达实施。
本文从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