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一九八五年初财政部颁发的《
酒类产品税征税办法》规定,果木酒的征收范围为“果木原汁含量不低于50%,酒度不高于20度的各种果木酒。”执行以来,一些地区反映,有相当一部分果木原汁含量达不到50%的复制酒,按30%税率征税有一定困难,要求加以解决,根据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全国产品税增值税税政业务会议讨论的意见,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困难,决定对国内生产的果木原汁含量在30%至50%之间、酒度不高于20度的复制酒,暂比照果木酒的税率征收产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