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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降低环丙沙星等部分药品价格的补充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高新开发区物价办、市卫生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中医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和中纪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问题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药品价格秩序,降低虚高的药品价格,减轻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负担,我市自1999年9月21日起降低了环丙沙星等部分药品在我市的销售价格。根据我局(渝价(1999)428号)文件的规定,部分属于我市降价范围品种但达到GMP认证的生产企业和原研制企业提出了价格区别的申请,经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并经与有关企业商量,确定了其中部分企业生产的药品价格,具体价格见附表,此批药品价格请从1999年12月5日起执行。

附表:
  单位:元
25mg20×2板  盒  4.80  5.50
25mg×100  瓶  12.00  13.80
  GMP认证产品
  业有限公司GMP认证产品
  产品原研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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