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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199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199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使招生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当前高教改革的形势和任务,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去年全国高等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在认真总结招生工作经验基础上,统一认识,加强管理,深化改革,坚持既解放思想又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及与之相配套的规章,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法规性文件,其基本精神仍然有效。199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中要继续认真执行这些规定。如有特殊情况需作变通处理的,应报我委批准。

  三、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办法,应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报名前报我委备案;其中如有超越省级招生委员会权限的内容,必须经我委批准,方能生效。

  四、要保证执行招生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按照各自的权限执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计划,不得擅自、盲目地增加招生名额。省级招生办公室接收部门、省内外学校招生计划截止时间为4月30日,此后不再接收任何部门、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应在考生填报志愿前由省级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录取工作应在8月底结束。

  五、湖南、海南、云南、湖北、贵州省和北京市从今年起,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按新的科目设置进行。上述省市和有关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六、认真学习国家教委教高(1993)4号文件中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认真研究改革步骤,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可率先起步,但应认真制定实施办法,并经我委批准。

  七、录取委培生、自费生的控制分数线,可略低于国家任务的控制分数线,但不得低于20分。调节性计划比例增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采取措施,使两种计划形式录取分数线的差距更小一些。

  八、按照教学(1991)25号和教学(1992)1号文件的要求,继续做好招收先进模范青年的试点工作。是否要在考前举办先进模范青年应考补习班,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九、继续按照我委有关规定做好农、林、师范院校招收有实践经验青年入学的试点工作。考试科目不要随意更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新生质量,保证为农村培养和输送高质量的专门人才。

  十、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其“补充规定”,未经我委批准,高等学校不得随意变更体检标准。

  十一、各级招生部门都要严格管理制度,提高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的自觉性。高等学校要尽快完善自我约束机制,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的干部参加录取。招生部门、监察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查处违纪事件,疏通考生及家长反映问题的渠道,使招生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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