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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C章:退休金条例(设定职位)令

版本日期 30/06/1997

赋权条文

(第89章第2(1)条)

[1987年7月10日]

(本为1987年第204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退休金条例(设定职位)令》。

第2条 设定职位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3号第3条

任何于当其时在由行政长官经行使《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2(1)条所授予的权力而作的宣布中适用的职位,现予宣布为设定职位。

(1997年第192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63号第3条)

第3条 由某日期起当作为设定职位 版本日期 05/11/1998

在第2条所指的宣布中适用的职位,由《退休金利益条例(设定职位)令》(第99章,附属法例)附表第3栏相对第2栏所述职位的位置所指明的日期起,当作为设定职位。

(1998年第315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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