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金融体制改革试点城市分行:
为进一步理顺银行利率体系,鼓励企业单位将短期不用的资金参加定期存款,现决定调整企业单位定期存款利率。
一、现行一年、二年、三年期的企业单位定期存款利率,分别由月息3.6‰、4.2‰、4.8‰调整为4.2‰、4.8‰、5.4‰;同时增设半年期档次,利率为月息3.6‰。
二、凡是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都可以参加定期存款。但严禁将银行贷款、财政拨款和预算内资金作为定期存款存入银行。
三、企业单位办理定期存款时,由经办银行向存款单位开出定期存款单。存款不能提前支取。对存款到期不取或不办转期的,属于企业存款范围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属于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存款范围内的不再计息。
四、各金融体制改革试点城市和其他具备条件的城市的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在不超出上述利率水平的范围内,经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分行批准,可以增加定期存款利率档次。在这些城市也可以办理上述定期存款单的转让业务,但试办这项业务一定要制定具体办法,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分行批准,并报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总行备案。
五、本通知中有关利率的调整从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执行。在本通知下发以前我行所发文件中,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内容,一律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