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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国民小学实施九年一贯课程学生成绩评量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据国民中小学学生成绩评量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订定。

第2条 高雄市(以下简称本市)公私立国民小学成绩评量,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3条 学生成绩评量旨在了解学生学习情形,激发学生多元潜能,促进学生适性发展,肯定学生个别学习成就,并作为教师教学改进及学生学习辅导之依据。

第4条 国民小学学生成绩评量,应本适性化、多元化之原则,视学生学习之历程,兼顾形成性评量、总结性评量,并适时针对特殊学习状况之学生实施诊断性评量及安置性评量

身心障碍学生之成绩评量,由学校循该类学生之学习优势管道,衡酌弹性调整其评量方式。

第5条 国民小学学生成绩评量,分定期评量及平时评量二种。定期评量每学期以不超过三次为限,平时评量之次数由任课老师依其课程需要自行订定之。

第6条 国民小学学生成绩评量,依学习领域、日常生活表现分别评量之,其评量之内涵、范围如下:

一、学习领域评量:指语文、健康与体育、数学、社会、艺术与人文、自然与生活科技、综合活动等七大学习领域,依能力指针、学生努力程度、进步情形评量之,兼顾认知、情意及技能等层面,并重视各领域学习结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现评量:依学生出席情形、奖惩、日常行为表现、团体活动表现、公共服务及校外特殊表现等方面评量之

学校运用弹性学习节数所安排之课程以及信息、环境、两性、人权、生涯发展、家政等重大议题以融入各学习领域评量为原则。

第7条 学习领域之评量,应视学生身心发展与个别差异,以奖励辅导为原则,并依各学习领域及活动性质,就下列方式相机采用三种以上之方式办理:

一、笔试:就学生经由教师依教学目标所自编之测验评量之

二、口试:就学生之表现以口头问答等方式评量之

三、表演:就学生之表演活动评量之

四、实作:就学生之实际操作及解决问题等行为表现评量之

五、作业:就学生各种习作簿、学习单评量之

六、报告:就学生阅读、观察、实验、调查等所得结果之书面或口头报告评量之

七、资料搜集整理:就学生对资料之搜集、整理、分析及应用等活动评量之

八、鉴赏:就学生资料或活动中之鉴赏领悟情形评量之

九、晤谈:就学生与教师谈话过程,了解学生反应情形评量之

一○、实践:就学生之日常行为表现评量之

一一、学生自评:学生就其学习情形、学习成果及行为表现自我比较、评价

一二、同侪互评:学生之间就学习情形、学习作品及行为相互评比

一三、其它:如研究、设计制作、问卷调查、学习札记、团体讨论等

前项评量方式,由任课教师依其教学计画在学期初送教务处备查,同时以口头或书面通知等方式向学生及家长说明,并负责评量。

第8条 各学习领域之评量依照国民中小学九年一贯课程暂行纲要所订学习领域内涵、分段能力指针及评量原则与方式评量之。

第9条 日常生活表现之评量,其评量方式依下列各款办理:

一、参酌学生之智能、性向、兴趣、家庭环境及社会背景等因素,并依平日个别行为观察、谈话记录、家庭访视纪录及训导处、辅导室等相关单位汇送之资料实施评量

二、以八十分为基本分数,并依学生出席情形、奖惩、日常行为表现、团体活动表现、公共服务及校外特殊表现等分别予以加减,惟对于学生之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加减。其加减分数之标准与方式由各校参照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订定之

学生日常生活表现学期成绩未达六十分者,导师应于学期结束前检送学生之相关资料,提请学校学生奖惩委员会审议。

第10条 国民小学学生各项成绩评量纪录应兼顾文字描述及量化纪录,文字描述应依评量内涵与结果详加说明,并提供具体建议。各项成绩评量之量化范围及计算方式如下:

一、学期成绩以语文、健康与体育、数学、社会、艺术与人文、自然与生活科技、综合活动以及日常生活表现等八项分别计算

二、学习领域内以个别学科方式评量者,该领域之学期成绩为各学科之学期成绩乘以各该学科之教学节数,所得之总和再除以该领域教学总节数

三、各段评量成绩为该段平时评量成绩与定期评量成绩之平均

四、学期成绩为各段评量成绩之平均。

第11条 量化纪录以百分法计分,不排名次,至学期末应转换为甲、乙、丙、丁、戊五等第方式记录:

一、甲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乙等:八十分以上未满九十分者

三、丙等:七十分以上未满八十分者

四、丁等:六十分以上未满七十分者

五、戊等:未满六十分者。

第12条 国民小学学生学期成绩评量纪录,应以书面通知家长及学生,其内容应兼顾文字描述及量化纪录。惟成绩通知单应以个别学生之评量纪录为之。

第13条 学生定期评量时,因公、因病或因事经准假缺考者准予补考,但无故擅自缺考者不准补考,其缺考领域之成绩以零分计算。补考成绩依下列规定计算:

一、因公、直系血亲尊亲属丧亡或因不可抗力事件者,按实得分数计算

二、因事、病请假缺考者,其成绩如列六十分以下者,依实得分数计算

超过六十分者,其超过部分七折计算。

第14条 学生各项成绩之登记及处理,由导师主办。学生成绩登记表,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另订之。

第15条 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对学生成绩评量结果及纪录,应负保密之义务,非经学校、家长及学生本人同意,不得擅自提供作为非教育之用,亦不能提供或公布班级学生成绩评量结果及纪录一览表。

第16条 学生日常生活表现之学期成绩未达六十分者,应由辅导单位项目辅导。学生学习领域之成绩未达六十分者,任课教师应对该生实施补救教学措施。

第17条 学生毕业总成绩以语文、健康与体育、数学、社会、艺术与人文、自然与生活科技、综合活动及日常生活表现等八项分别计算之,其中一年级至四年级各占百分之十五,五年级至六年级各占百分之二十。

第18条 学生毕业成绩中有四项(应含日常生活表现)均列丁等以上者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成绩未达前项规定者,由学校发给修业证明书。

第19条 本办法自九十学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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