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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劳改、劳教部门技术装备费的管理和使用的通知
 鉴于劳改、劳教部门担负着繁重的改造任务,根据一九八四年五月十八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会议纪要》的精神,针对劳改、劳教部门技术装备的实际情况,财政部今年继续安排现代化技术装备费专款补助资金。为了加强技术装备费专款的管理,提高此项经费的使用效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财政安排的现代化技术装备专款补助费,只能用于劳改、劳教基层单位监管、警戒、教育改造工作所需的专用技术装备开支,不得用于生产、生活、行政等方面的设备购置。根据劳改、劳教单位的技术装备现状,对此项经费的安排使用,要保证重点,优先安排解决交通工具和通讯设施(包括基层劳改、劳教单位的有线通信网、超短波通信网以及全省劳改、劳教部门的无线、有线联网等),其次是武器警械、狱侦器材、监控、报警、电教设备等。
  二、为了有效地使用这项专款,使技术装备更好地符合实际需要,由财政部、司法部分配下达经费额度(不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预算),在经费额度内,由各省(区、市)劳改局、劳教局(处)根据本文第一条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报经财政厅(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审核汇总。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汇总上报财政部审核后拨款,由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统一购置实物下发。年度终了,此项经费列入司法部劳改劳教事业费科目。
  三、对技术装备费要加强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使用;对配置的设备要有专人管理,登记入帐,管好用好,充分发挥使用效果。财政部门对此项经费的安排使用和设备的管理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使用不合理或有挪用现象,及时予以制止或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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