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
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国资办发(1993)12号),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确认,现批准沈阳资产评估中心等13家资产评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沈阳资产评估中心
鞍山市资产评估公司
长春市资产评估中心
哈尔滨市资产评估中心
南京会计师事务所
武汉市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
湖北资产评估公司
湖南资产评估事务所
安徽会计师事务所
四川省资产评估事务所
广东资产评估公司
珠海市资产评估事务所
昆明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