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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给予减税照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财税[1987]42号通知的规定,1987年1月1日起,对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改按新办法征税。近据国家机械委反映,执行新的征税办法后,一些生产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的企业税收负担有所上升,对农机的生产安排产生了一定影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局意见,对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改按新办法征税后,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定期减征增值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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