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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专项控制商品委托审批权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你部(公司)报来的关于申请部分专项控制商品委托审批权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决定:
  一、同意你部(公司)从1993年6月1日起,代全国控办负责审批除本级以外的所属在京企、事业单位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目录中的录像设备、空气调节器、各种音响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的照像机和放大机、无线寻呼机和无线移动电话五种专控商品。

  二、全国控办将部分专控商品审批权下放后,希望你们继续加强对控购工作的领导,落实专人负责,按时报送控购报表(月报),并根据全国控办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把控购工作落到实处。

  三、受委托审批权的部门,在每季度初将上季度审批的“专控商品批准单”、“集团单位申报单”,一并报送全国控办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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