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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地方1992年度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汇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确保1992年度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将1992年度地方所属境外企业、行政、事业机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汇总表发给你们,请按照国资境外发(1992)74号《关于做好1992年度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和国资境外发(1993)10号《关于1992年度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数据汇总,并于1992年7月31日前将汇总表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境外司。

附件 1992年度地方所属境外企业、行政、事业机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汇总表
部门:(盖章) 金额单位: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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