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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少数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继续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人民银行分行、民委、财政厅(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分行:
  最近,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少数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继续实行优惠利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优惠贷款的范围。民族用品生产基地和民族用品的范围由国家民委与商业部、轻工业部参照已有的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在未确定之前,暂按人民银行银发[1987]30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民族地区的“三项照顾”县的范围仍维持现有的四百一十二个县,今后要求增加需经国家民委、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批准,各地不能自行扩大。
  二、为了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体现党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照顾政策,同时兼顾银行近几年多次调高存款利率,资金成本已由 2.6%上升到 5%以上,价格放开以后,工商企业得到了一定的好处等情况,确定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率为月息四厘二,比现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优惠二厘四。
  三、为了给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以实惠,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要把实行优惠利率的好处留给企业,月息四厘二与月息六厘六之间的利差70%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企业税后留利应该补充的流动资金仍应照补,对此,银行要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企业,银行不再实行优惠利率。
  四、考虑到专业银行的资金成本问题,中央财政对发放这项贷款的利差适当给予补贴。其作法是:月息四厘二到五厘一之间的差额单独反映,财政、银行共同负担,其中由中央财政负担62%,年终由各专业银行总行与财政部统一清算。
  五、在本文开始执行之前,如有的地区已按高于原月息三厘三利率水平计收的利息,其多收利息不再退还企业。
  以前所发文件中凡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应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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