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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公有停车场身心障碍者优惠停车查核作业规定
      一、台中市政府为维护身心障碍者于本市公有停车场免费停车之权益,特依台中市公有停车场累进及折扣优惠收费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订定本规定。

  二、身心障碍者本人驾驶之车辆于台中市(以下简称本市)公有路边、路外收费停车场(以下简称公有停车场)停放时,依规定出示下列各款证件之一者,得给予免费停车优惠:

  (一)未领有本市身心障碍者停车证者,本人之残障手册及驾驶执照及行车执照。(以下简称三证)

  (二)车辆张贴有本府核发之身心障碍者停车证。

  三、身心障碍者本人驾驶之车辆于本市公有收费停车场停放时,应依下列规定主动出示三证供管理员查核,予以免费停车。若证件不齐或无法证明者,不予免费:

  (一)车辆停放于路边停车位或人工收费之公有停车场时,须将三证(正本)放置于车辆挡风玻璃内明显处,或车窗张贴有本府核发之身心障碍者停车证。

  (二)车辆停放于设有计算机自动收费系统之公有停车场时,依一般车辆进场程序,取计时票卡,出场时亲自持三证至该场办公室,经管理员核对无误者。

  前项第一款之车辆停放,因证件不齐或其它情事,经管理员开立缴费通知单时,得于补缴期限七日内,亲自持三证(正本)至本市公有停车场办公室(中市三民路一段一六0号)办理销单或交由管理员查核销单。未于期限内办理销单者,不予销单,依规缴费、径送裁罚。

  四、身心障碍者无法自行开车,由其监护人或必要陪伴者一人载送身心障碍者本人时,得依下列规定予以免费停放于公有停车场:

  (一)停放于路边停车位或人工收费之公有停车场时,应主动出示被载送者之身心障碍手册(正本),经管理员查核车内所乘载身心障碍者与所出示证件无误后,始可给予免费停车。

  (二)车辆停放于设有计算机自动收费系统之公有停车场时,依一般车辆进场程序,取计时票卡,出场时持被载送者之身心障碍手册及驾驶执照至该场办公室,经管理员认证,查核车内所乘载身心障碍者与所出示证件无误后,始可给予免费停车。

  前项第一款之车辆停放,如停放时未遇管理员,经管理员开立缴费通知单时,得于当日内与被载送身心障碍者,持缴费通知单及身心障碍手册(正本),至本市公有停车场办公室办理销单或经管理员查核车内所乘载身心障碍者与所出示证件无误后,始可给予免费停车。未于当日期限内办理销单者,不予销单,依规缴费、径送裁罚。

  五、依本规定优惠停车,以一人一车为限,其余应依规定缴费。违反者,取消其优惠停车。

  六、身心障碍者不得将身心障碍手册及驾驶执照借与他人使用,如发现确有借与他人冒用之情事,除依规定补缴停车费外,并取消其优惠停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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