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修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的通知

各直属商检局、深圳商检局:
  根据各局执行国检鉴(1992)133号《关于修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单证及其使用问题的通知》所反映的情况和意见,为便于外贸经营单位向港务部门办理出口危险货物托运的手续,现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作如下修改:
  一、在“说明”栏内增加“外贸经营单位必须持本结果单向港务部门办理危险货物出口装运手续”。

  二、增设“货物分批出口记录栏”

  三、取消“备注”栏。
  修改后的《使用鉴定结果单》自1993年10月1日起使用。请你们做好新《使用鉴定结果单》的印制工作。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六日

附:修改后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样本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
字第 号
年 月 日
━━━━━━━━━━━━━━━━━━━━━━━━━━━━━━━━━━━━
申请人:
  使用厂:
  报验包件数量(件):
  危险货物灌装日期: 年 月 日
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编号:
  ━┷━━┷━━━━┷━━━━┷━━━━┷━━┷━━━┷━━━━┷━━━━
本结果单有效期:截止于 年 月 日
鉴定员: 主任鉴定人: 鉴定日期: 年 月 日
(印章)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