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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跨地区经营的省以下企业和单位如何征集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等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最近,一些省市不断询问对跨地区经营的省以下企业,单位缴纳能交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和个体工商户缴款凭证应如何处理等问题。为了统一政策,有利于征收管理,经研究,规定如下:
  一、关于对跨地区经营的省以下企业、单位如何征集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问题。
  对跨地区经营的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预算外企业和单位,根据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回原地缴纳所得税,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也应随所得税一并回原地缴纳,缴纳后并应向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出示缴纳的证明(附缴款书或经批准的减免文件)。
  属于下列情况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预算外企业和单位,应缴纳的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由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1.未向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出示缴纳证明的;
  2.在经营所在地缴纳所得税的;
  3.经批准免缴所得税的;
  4.不缴所得税的。

  二、关于对临时经营者如何征集预算调节基金问题
  1.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临时经营者,应按《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规定征集预算调节基金。
  2.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临时经营者,是否征集预算调节基金,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商请财政厅(局)确定。

  三、关于个体工商户用现金缴纳预算调节基金使用何种缴款凭证问题。
  个体工商户用现金缴纳预算调节基金,可暂用完锐作为缴款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
1989.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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